湖北省物价局、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全省物价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价办[2008]281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档案局:
现将《全省物价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一、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二级必备的条件
二、全省物价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情况统计表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档案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全省物价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指导意见
为做好全省物价系统档案目标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档案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鄂档[2007]49号),现就全省物价系统档案目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机关档案是一项基础性信息资源,是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实行机关档案目标管理,是深入贯彻实施《
档案法》,促进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档案利用和服务水平的重大举措,是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质量,提升机关整体形象的有效途径。物价系统机关档案工作在提高物价领导决策水平,促进物价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做好物价部门档案管理工作是做好物价工作的重要一环。各级物价、档案部门要从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高度,充分认识物价系统机关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工作目标。
根据我省物价系统档案管理工作现状,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晋级。2009年,省物价局机关档案管理力争达到“省特级”标准; 90%以上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机关档案管理必须达到“省二级”以上标准。
三、工作内容
(一)实行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各级物价部门要将档案工作归口本机关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在机关办公室设立综合档案室,负责本部门各类档案资料的集中归档工作。机关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应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将上年度档案资料整理移交综合档案室。其中,价格监督检查和价格认证等专业文件材料应在日常公文归档的同时,还必须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案卷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1107号)和《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文书格式的通知》(鄂价办文[2007]2号)规定,对上年度的案卷进行整理制成卷宗,交由局机关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各级物价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为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机关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要明确档案专管员,形成以综合档案室为中心的档案工作管理网络。机关办公室要按照省档案局和所在地档案管理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和本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