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充实价格专管机构和专管人员。要明确分管价格的部门和分管的医院领导。二级以上医院必须设立价格专管机构,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并定岗、定责、定编。二级医院价格专管机构要有1~2人,三级医院要有2~4人。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有价格管理专责人员或明确相关的兼职人员。
4、明确医院涉价部门(单位)、涉价岗位和涉价人员,不断提高医疗机构涉价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要重视医院门诊、住院、药剂、物供(材料)、医保等所有涉价部门的医护、记帐、划价收费、营销、库管等涉价人员价格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5、要充分发挥制度管事管人的作用,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保证正确执行国家医药价格政策。重点完善药品(含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制度、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价格公示查询制度和价格内部核查制度,并将上述制度的要求有机地融入各科室、岗位的工作和业务职责。
6、要充分发挥价格专管机构在医院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价格专管部门是对医院所有涉及价格事务进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审核把关、检查处理的综合机构。要拓宽价格专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参与涉及价格工作各个方面和环节的管理和把关工作。重点通过完善岗位职责充分发挥价格专管机构的职能作用。
7、所有涉价部门和涉价岗位要把价格管理的内容和规范操作的要求列入本部门、岗位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单独制定出涉价部门、涉价岗位的价格管理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
8、涉价职责的制定要坚持宁宽毋窄的原则。如药剂、物供(或材料)部门,除了明确药品和医用耗材必须按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作价外,还应明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的制度规定,严禁擅自采购政府规定应招标药品和医用耗材;需自行采购的药品,要规定详细的程序、原则及操作方法,要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当国家调整了药品价格政策时,或招标药品和耗材实际进价发生变化以后,应及时调整价格执行标准,调整方案应经物价专管机构审核后录入计费系统,或由物价专管机构直接录入系统。
9、价格专管机构要对一些重要工作(包括投诉处理、监督检查、定调价政策的贯彻和实施等)制定专门的规则或工作流程。如负责处理价格投诉事宜,应该相应配套制定相关办法或规定,内容主要包括:投诉部门、地点及投诉举报电话的公布;投诉受理、处理的程序、原则、方法;投诉处理机构和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投诉受理、处理要形成详细记录制度,处理结果要有投诉者的签字认可;每件投诉事宜要有事后分析材料,分析和发现容易引起医患矛盾、造成病患者误解的问题,检查容易出现收费差错的方面和环节以及管理上的漏洞等,及时反馈和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10、必须保持电子显示屏、电子滚动屏、电子触摸屏、查询机等设施的完好运行。在设计电子触摸屏、查询机等操作内容时,要注重建立简捷、直观、友好的人机对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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