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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纠风办、省卫生厅关于深化价格服务进医院工作的指导意见

  11、进一步充实价格公示的内容。医院常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常用药品价格和常用医用材料价格必须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医疗服务价格时,要标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国家规定的指导价格标准等;公示药品价格时,要标明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医院执行价格标准、国家限价标准等;医用材料包括品名、规格、执行价格。根据需要通过电子查询系统应能查到医院所有开展的医疗服务、所有使用的药品和医用材料的价格信息。
  12、价格公示的内容要及时更新。凡国家和我省公布调整了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和药品、医用材料作价办法以及完成新一轮药品、耗材招标时,都必须及时更新公示和查询的内容。
  13、价格公示设施除了公示有关价格标准的信息外,还应充实宣传价格政策和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的内容,帮助病患者对医院的价格政策和价格管理工作形成比较准确全面的认识。
  14、采取适当分流的方式解决价格公示信息内容过多的问题。除通过电子查询系统可以查询到较全面的信息外,各医院可因地制宜设立价格查询台或利用现有的导医台、服务咨询台等,放置内容较全的价格资料,指导患者查询。还可在各医技诊断、检查、治疗科室的门旁、窗口旁、候诊室的走道上,分别公示本科室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所有的价格公示,必须标明价格制定文件的机关及文号,并标明 “由***物价局监制”的字样及投诉电话。
  15、二级以上医院必须全面实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度。住院病人每天所做的检查治疗项目多,用药量大,情况也比较复杂,是比较容易出现差错、发生管理漏洞、病人咨询投诉比较集中、容易引起医患矛盾的一个环节,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把各项工作做实。
  16、“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度的内容和具体操作方法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规范调整省管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价费[2005]24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费[2005]262号)规定执行。
  17、病房要安排兼职物价人员(护士长或记录员等)负责病患者的咨询和核对,发现错误要及时纠正,并将结果予以上报并记录在案。
  18、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门诊划价和收费时,应尽量分别标明检查、治疗项目和开处不同药品的编码、规范名称、计价单位、单价、数量和费用等。应病患者的要求,应能提供及时方便的查询条件和打印收费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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