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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部分行业派驻特邀安全质量督察小组的实施意见

  (五)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建议企业淘汰,并向自治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六)对企业组织的原材料、生产工艺过程和产成品,有根据认为可能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建议企业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检验机构应给予积极配合,在限定时间内进行检验检测,并通报检验检测结果,同时向自治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七)对清真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和加工、制作,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清真要求和生产要求的,建议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向自治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六、特邀安全督察小组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特邀督察员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特邀督察员进入企业进行检查,应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特邀督察员证和执法证;无证或证书与本人不相符的,企业可拒绝检查。
  (三)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对建议或要求企业限期改正、立即排除的相关情况,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督察员的姓名后,交企业办理,并向自治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交书面报告,由自治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督促有关部门在限定时间内办结;对建议企业淘汰相关工艺或停止生产、销售的有关情况,向自治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交书面报告,由自治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督促有关部门在限定时间内落实。
  (四)对督察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产品质量问题等情况,向自治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交书面报告,自治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接到报告后,督促有关部门在限定时间内,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整顿,经验收符合条件的,企业方可恢复生产。
  (五)特邀督察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接受被督察企业的吃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其他馈赠,不得向被督察企业提出与工作无关的任何要求。
  七、对特邀安全督察小组的管理和工作保障
  特邀安全督察小组管理的具体事宜由自治区经委统一负责。高危行业督察员的选派和管理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企业督察员的选派和管理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督察员的选派和管理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在职的特邀安全督察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工作单位承担;非在职的特邀安全督察员,按照有关规定与选派单位签订工作协议,提供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特邀安全督察员的交通工具、工作经费、差旅费及各类补贴,由自治区经委商财政厅安排专项经费,根据督察小组的行业分工进行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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