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三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三个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已被《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5日)废止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8〕2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如实申报的责任,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重点加强其收入总额的管理。对不如实申报、少报、隐匿收入的行为,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不征税收入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应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二、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财产收入或捐赠收入大于主营业务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表中转让财产收入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三个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