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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四、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项业务的,以其占各项业务比重最大的收入,确定为主营业务收入。纳税人生产经营、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含20%)以上的,应当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从严控制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对符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要一律实行查账征收。对己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其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管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要重点核实纳税人收入和主营业务变化情况。要加大检查力度,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的条件执行。

  附件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表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煤炭采掘业

10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15

房地产开发业

10

中介服务业

12

其他行业

10

转让财产收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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