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屡犯的;
(4)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5)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
16.3.4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17.1处罚种类:警告
17.2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
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3自由裁量标准:
17.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按要求做好整改的,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17.3.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4)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
17.3.3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18.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8.2处罚依据: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
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18.3自由裁量标准:
18.3.1经教育态度诚恳,按要求做好整改的,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18.3.2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18.3.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18.3.4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19.1处罚种类:罚款
19.2处罚依据:
《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第
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19.3自由裁量标准:
19.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按要求做好整改,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19.3.2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19.3.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19.3.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20.1处罚种类:罚款
20.2处罚依据:同19.2
20.3自由裁量标准:同19.3
21.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1.1处罚种类:罚款
21.2处罚依据:同19.2
21.3自由裁量标准:同19.3
22.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22.1处罚种类:罚款
22.2处罚依据:同19.2
22.3自由裁量标准:同19.3
23.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23.1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资格
23.2处罚依据:
《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第
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二)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三)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
四十四条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吊销其资质、资格。
23.3自由裁量标准:
23.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23.3.2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