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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操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屡犯的;
  (4)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5)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
  16.3.4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17.1处罚种类:警告
  17.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3自由裁量标准:
  17.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按要求做好整改的,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17.3.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4)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
  17.3.3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18.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8.2处罚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18.3自由裁量标准:
  18.3.1经教育态度诚恳,按要求做好整改的,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18.3.2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18.3.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18.3.4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19.1处罚种类:罚款
  19.2处罚依据: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19.3自由裁量标准:
  19.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按要求做好整改,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19.3.2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19.3.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19.3.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20.1处罚种类:罚款
  20.2处罚依据:同19.2
  20.3自由裁量标准:同19.3

  21.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1.1处罚种类:罚款
  21.2处罚依据:同19.2
  21.3自由裁量标准:同19.3

  22.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22.1处罚种类:罚款
  22.2处罚依据:同19.2
  22.3自由裁量标准:同19.3

  23.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23.1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资格
  23.2处罚依据: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二)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三)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四十四条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吊销其资质、资格。
  23.3自由裁量标准:
  23.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23.3.2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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