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属于再犯的。
23.3.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资格。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23.3.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4.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24.1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资格
24.2处罚依据:同23.2
24.3自由裁量标准:同23.3
25.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25.1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资格
25.2处罚依据:同23.2
25.3自由裁量标准:同23.3
26.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26.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6.2处罚依据: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
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26.3自由裁量标准:
26.3.1 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26.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无法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26.3.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26.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26.3.5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
27.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7.2处罚依据:同26.2
27.3自由裁量标准:同26.3
28.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
28.1处罚种类:警告
28.2处罚依据: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28.3自由裁量标准: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2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资质、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29.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9.2处罚依据: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3自由裁量标准:
29.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认识到错误并作出书面保证的,给予警告,并视情况直接撤消或者建议有权机关撤消相应许可证书。
29.3.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视情况直接撤消或者建议有权机关撤消相应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29.3.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30.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资格
30.2处罚依据: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三)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
四十四条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吊销其资质、资格。
30.3自由裁量标准:
30.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30.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无法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30.3.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