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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操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3)属于再犯的。
  23.3.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资格。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23.3.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4.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24.1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资格
  24.2处罚依据:同23.2
  24.3自由裁量标准:同23.3

  25.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25.1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资格
  25.2处罚依据:同23.2
  25.3自由裁量标准:同23.3

  26.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26.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6.2处罚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26.3自由裁量标准:
  26.3.1 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26.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无法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26.3.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26.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26.3.5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
  27.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7.2处罚依据:同26.2
  27.3自由裁量标准:同26.3

  28.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
  28.1处罚种类:警告
  28.2处罚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28.3自由裁量标准: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2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资质、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29.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9.2处罚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3自由裁量标准:
  29.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认识到错误并作出书面保证的,给予警告,并视情况直接撤消或者建议有权机关撤消相应许可证书。
  29.3.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视情况直接撤消或者建议有权机关撤消相应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29.3.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30.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资格
  30.2处罚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三)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四十四条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吊销其资质、资格。
  30.3自由裁量标准:
  30.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30.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无法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30.3.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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