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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操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30.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资格: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30.3.5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31.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资格
  31.2处罚依据:同30.2
  31.3自由裁量标准:同30.3

  32.未将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纳入建设档案
  32.1处罚种类:罚款
  32.2处罚依据: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纳入建设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2.3自由裁量标准:
  32.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的,免于处罚。
  32.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无法改正的,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2.3.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4)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33.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33.1处罚种类:罚款
  33.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33.3自由裁量标准:
  33.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认识到错误,立即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且未造成损害的,免于处罚。
  33.3.2经教育未立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并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损害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33.3.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且未造成损害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33.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损害或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33.3.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34.1处罚种类:罚款
  34.2处罚依据:同33.2
  34.3自由裁量标准:同33.3

  35.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35.2处罚种类:罚款
  35.2处罚依据:同33.2
  35.3自由裁量标准:同33.3

  36.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36.1处罚种类:罚款
  36.2处罚依据:同33.2
  36.3自由裁量标准:同33.3

  37.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37.1处罚种类:罚款
  37.2处罚依据: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37.3自由裁量标准:
  37.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认识到错误,立即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且对气象探测环境未造成破坏的,免于处罚。
  37.3.2经教育未立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并在限期内改正,且对气象探测环境未造成破坏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37.3.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对气象探测环境未造成破坏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37.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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