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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操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59.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59.3.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

  60.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拒不播发或者拖延播发预警信号
  60.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60.2处罚依据:
  《杭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拒不播发或者拖延播发预警信号的;(二)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使用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未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或者未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的;(三)广播、电视台(站)播发预警信号的频率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60.3自由裁量标准:
  60.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负面影响的,免于处罚。
  60.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无法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的,且未造成负面影响的,给予警告。
  60.3.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4)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60.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61.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未使用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未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或者未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
  61.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61.2处罚依据:同60.2
  61.3自由裁量标准:同60.3

  62.广播、电视台(站)播发预警信号的频率不达要求
  62.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62.2处罚依据:同60.2
  62.3自由裁量标准:同60.3

  63.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3.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63.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3自由裁量标准:
  63.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63.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无法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的,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63.3.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63.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63.3.5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
  64.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64.2处罚依据:同63.2
  64.3自由裁量标准:同63.3

  65.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
  65.1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65.2处罚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65.3自由裁量标准:
  65.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65.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无法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的,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65.3.3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并取消作业资格: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累犯的;
  (4)造成后果的;
  (5)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65.3.4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6.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6.1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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