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放宽小额担保贷款。职工人数达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企业即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已办理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到期后,经审核同意,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对还贷信用好的贷款人,贷款到期后仍需要资金扶持的,要根据实际情况,继续给予二次贷款支持,帮助企业缓解融资困难。
7.加强信用担保。各类信用担保机构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多渠道吸引各类资金注入,扩大信用担保机构的规模,增强其担保能力。市、县(区)都要设立政府主导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市级要达1亿元以上,县(区)要达5000万元以上。根据担保业绩和注册资本规模,对担保公司进行专项补贴,鼓励其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收费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政府主导的担保公司收费在此基础上减半收取。担保机构要切实加快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速度,每笔担保业务受理后,无特殊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全部审核手续。鼓励、引导、扶持中小企业成立各类担保商会、行业信用协会等民间信用互助组织,通过会员基金担保、会员联保等方式解决其融资担保问题。
8.建设创业基地。市、县(区)经济开发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都要规划建设创业园,为社会各类人员创办中小企业提供载体,增强其培育中小企业的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创立和成长。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投资建设廉租厂房和标准厂房,及时完善配套设施,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便利条件;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并按低限交纳规费。对创业基地建设的标准厂房,可进行有偿开发试点。鼓励经济薄弱村帮扶单位在当地工业集中区内建设标准厂房,促进该村农民创业,增加集体收入。
9.减轻用工压力。劳动部门要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及时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招工活动,对重点用工企业可以随时举办专场用工会,上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帮助企业培训紧缺工种,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和省级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与本地企业急需工种培训相结合,缓解企业用工结构性矛盾。缓解困难企业社保缴费压力,对暂时确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并签订还款协议的,可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困难企业可先行为农民办理工伤保险,其他保险暂缓办理。职业介绍机构为重点企业招工服务,收费不得高于每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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