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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16.放宽经营场所。成立小规模企业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经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划入拆迁规划“红线”范围,但拆迁期限超过2年的房屋,由申请人作出“此营业执照不作为拆迁补偿依据”的书面承诺,允许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对于进入园区的企业,设立时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可由园区管委会或房管局为其出具住所证明,办理工商核准登记手续。对乡镇范围内开工建设的生产经营项目,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可由乡镇政府出具产权证明,以此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17.放宽冠名条件。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体企业使用“商行”、“超市”、“中心”、“物资”、“物贸”、“商贸”、“贸易”等组织形式和行业特征用语,并允许冠市名名称。允许一定规模的企业将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置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18.减轻企业负担。由市软建办、市经贸委牵头,加强对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令行禁止。对企业检查首次发现的问题,凡不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完全的一般违法行为,只提出行政建议和整改意见,不进行处罚;在整改期内,不得重复检查。省以上规定必须交纳的有幅度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需缴纳的各种规费,有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酌情减免或予以缓交。实行中介机构竞价服务机制,切实降低对企业必须收取的服务性费用。
  19.改善部门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中小企业调查研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指导中小企业科学发展。鼓励有审批事项的部门应基层需要,实行上门服务,进行现场办理。市、县(区)相关部门都要开设中小企业服务专线,并在各自门户网站开设中小企业经济服务专栏。开展企业优秀服务单位和服务之星评选活动。
  20.提升经营者地位。采取多种形式,在社会上倡导鼓励创业、尊重创业、支持创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扶持企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党委、政府要通过在传统节日期间召开多种形式的企业家座谈会、邀请当地企业家代表参加重点节庆活动等途径,加强与企业家的联系,征寻意见,融洽政企关系。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宏观经济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和促进全市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加强督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帮助中小企业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困难与问题。要对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和部门进行表彰奖励。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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