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省级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8〕7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省级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镇江市省级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为促进全市省级开发区(含工业园区,下同)进一步提高建设发展水平,实现新形势下开发区科学、和谐、率先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和促进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意见》(镇发〔2008〕6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引导和促进开发区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不断增强整体经济实力;引导和促进开发区坚持科技创新,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引导和促进开发区坚持集约发展,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引导和促进开发区坚持完善功能,营造发展新优势;激励开发区争先创优,实现更好更快发展,努力为全市经济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指标体系
(一)考评指标
1.业务总收入年增长率;
2.实到外资年增长率;
3.内资企业注册资本年增长率;
4.当年新引进大集团的地区总部、区域采购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落户数;
5.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年增长率;
6.已开发工业用地单位产出效益(每亩工业增加值)年增长率;
7.已开发单位面积税收收入年增长率;
8.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年增长率;
9.科技孵化器总面积;
10.当年新增研发中心数;
11.当年申请专利数;
12.万元GDP综合能耗;
13.COD、SO2排放总量;
14.抽样调查区内企业对开发区管理服务满意度。
考评指标由市政府每年年初根据形势任务要求,在附件一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后下达。
(二)激励指标
1.当年新获国家级开发区、出口加工区;
2.当年新获省级以上特色产业园区、服务外包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