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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五)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坚持辖区间财政管理体制的相对统一,通过建立市区地方税收固定比例分成办法、上划收入返还财力共享方式、收入增收激励机制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市区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和区域共同发展。

  二、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按属地原则划分市、区财政收入

  市区所有纳税人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按下列属地原则界定为市与区财政收入:

  1.市级收入

  (1)市区车船税统一调整为市级收入;市直、京口区、润州区税源范围内的城建税和契税作为市级收入。

  (2)原为市直税源企业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谏壁发电厂、国电江苏谏壁发电有限公司、江苏省烟草公司镇江分公司、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索普(集团)有限公司、镇江索普醋酸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镇江供电公司、镇江苏源谏电电力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市大东纸业有限公司、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其中:位于丹徒区的恒顺50万吨香醋项目确定为丹徒区税源)仍保留为市直税源。

  (3)市区范围内的金融、保险、证券、邮电通讯、供电、供水、供气(含天燃气)、烟草、石油、盐业、广播电视、公共交通及公共基础设施等跨区域、具有一定垄断性的公共服务行业和企业税收作为市级收入。

  (4)难以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市交通、房管、运管等部门代征代缴税收作为市级收入。

  (5)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驻镇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各项税收作为市级收入。

  (6)市城市建设投公司、交通投资建设发展公司、水利投资公司、房屋投资建设发展公司、市土地收储中心及其所属公司缴纳的各项税收作为市级收入。

  (7)以市政府为投资主体的城建重点工程产生税收,按年度由市政府通过列举方式界定为市级收入。

  (8)市税务部门门临收入作为市级收入。

  (9)其他难以划分的一次性收入,作为市级收入。

  上述市级收入范围内行业、企业在行政区域内名称变更、办公经营场地变化等事项调整不影响税收缴库级次。

  2.区级收入

  (1)除确定为市级收入以外的其他一般企业实现的税收,以生产经营地和民政部门勘定的行政区划界限为各区财政收入;设有总、分支机构跨区经营的企业,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税收按生产经营地点界定,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按总机构所在地界定;跨区注册、异地纳税的企业和按市区工业总体规划跨区搬迁或兼并、重组的企业,按属地原则调整税收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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