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征集的士兵退役后,仍按照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2〕司联字1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选择回原学校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政府承担,标准按苏办发〔2008〕21号文件规定执行。
3.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3至6个月,经考核合格,由承训单位发给培训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由各辖市、区组织安排。
三、报名招生程序
(一)预测参训人数。
各辖市、区民政局会同当地人武部通过调查摸底,预测退役士兵参加培训人数等情况,并于每年6月20日前,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于6月底前上报省民政厅。
(二)发布招生信息。
各辖市区民政局根据省、市下达的招生计划,会同同级劳动保障、教育、农林部门和招生学校于10月底前发布招生信息。招生信息主要应包括:招生学校名称、专业和学制、招生人数,以及相关专业所对应的学历要求等。
(三)组织报名入学。
各辖市、区民政局是退役士兵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机关,接受退役士兵报名申请,承训学校参与退役士兵报到、技能培训的宣传、咨询工作。
退役士兵在退役当年12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参加技能培训报名申请,在招生计划内自主选择学校和专业。报名时须提供退役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名的,报名时间可延至退役次年1月底。
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兵役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参训资格的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招生报名工作由当地民政部门与招生学校直接对接。各承训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当地民政部门做好招生工作。招生学校于2月l0日前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
(四)统计汇总数据。
各级相关部门和承训学校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招生入学和实际就读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各辖市、区民政部门要如实填写《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名册》和《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并于1月20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于1月31日前上报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