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劳动保障、教育和农林部门,要依托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退役士兵尽早实现就业。
(四)落实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促进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收费、税费、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他们利用一技之长,创办经济实体,从事个体经营。
七、经费保障
(一)培训资金标准和使用范围。
退役士兵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年75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
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按每人每年90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55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
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月75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元,生活补助费350元。
(二)培训资金的筹集。
(三)培训资金拨付和管理。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会同承训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对承训学校实际培训人数按生源地进行核实。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和学制核定补助资金,直接拨付承训学校。资金采取学年初部分预拨(年度经费的70%),学年结束时,根据绩效考核拨付年度经费的10%。退役士兵个人每学期先垫付20%学费,待其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时,经民政、财政等部门考核后,通过学校全额返还。未按要求完成培训的,其自行垫付的学费不再返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及承训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对承训学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具体按照《江苏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操作。
八、检查考核
为确保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好头、起好步,完成省确定的培训考核指标,取得预期的效果,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