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特种设备施工告知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受理。
四、登记条件
(一)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三)施工设备应当由取得相应许可的制造单位制造;
(四)施工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五)施工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并经施工单位聘用。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五条第一款、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
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发布)第
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告知:
1.安装:
(1)《深圳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表》(原件1份);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施工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使用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个人用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施工项目合同及日常维修保养合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原件1份;
(7)国产设备:产品合格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需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还应提供制造监检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电动葫芦类起重机械还应提供电动葫芦类产品合格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上注明的使用单位与告知的实际使用单位不同,应提供由上述双方单位签署的产品委托订货证明或转让证明(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制造厂的设备初次来深或制造厂的制造许可信息发生变更,窗口受理人员可要求申报单位提供制造厂家加盖单位公章的制造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8)境外生产设备:电梯须提交检验检疫局的《进口设备同意安装通知书》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进口电梯/自动扶梯委托检验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及进口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原件1份);起重机械须提供进口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原件1份);大型游乐设施须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原件各1份)。
注:需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见《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321号)。
(9)如属设备移装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A.设备在本市内移装的,使用单位需提供移装申请(申请内容应注明其移装设备注册号、原因及移装前后设备安装地点)、设备出厂资料、首次验收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须先办理过户手续;
B.设备从市外移装到本市的,使用单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设备在原注册地的注销证明。
2.改造、重大维修:
(1)《深圳市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表》(原件1份);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施工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使用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个人用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施工项目合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