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及出厂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锅炉压力容器总图(原件1份,加盖设计单位资格印章或设计审核印章);
(4)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使用及维护说明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仅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7)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使用单位锅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锅炉水质指标化验报告(仅对锅炉,并且有机热载体炉不需提供;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运行维护记录目录(原件各1份);
(12)*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原件1份);
(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聘用情况记载”栏目应签注盖章);
(14)锅炉压力容器有关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等)校验记录(原件1份);
(15)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仅对迁入深圳的设备;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以下类型的锅炉不需要提交带“*”号项目资料:1.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2.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lMPa的蒸汽锅炉;3.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机器设备附属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
2.机电类特种设备: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原件1份);
(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操作、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只适用于非强制性维修保养的设备;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只适用于非强制性维修保养的设备;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只对于首次登记的单位或非首次登记但制度有重大变化的单位;原件1份);
(二)变更登记:
1.锅炉、压力容器:
(1)停用/启用:
A.锅炉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B.有效的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C.锅炉登记簿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参数变更:
同“注册登记锅炉压力容器”需要提交的材料;还需提交:
A.修理改造图纸和重大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报告(原件1份);
B.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C.原锅炉登记簿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报废:
A.锅炉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B.原锅炉登记簿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1份);
C.锅炉压力容器解体报废证明(如照片、单位证明等)(原件1份)。
(4)迁出:
A.锅炉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B.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原件1份);
C.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D.锅炉登记簿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过户/更名:
同“注册登记”和“迁出”需要提交的材料。
2.机电类特种设备:
(1)深圳市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信息变更申报表;
(2)特检院检验任务单和其他相关证明,能证明该设备没有经过移装、改造等(仅对参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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