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系认证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质监规〔2008〕7号)
各体系认证机构:
为加强对深圳市体系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深化认证监管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深圳市监管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体系认证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体系认证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体系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体系认证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深化认证监管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认法〔2008〕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体系认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独立对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合格评定的证明机构。含外地认证机构设在本市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
第三条 在深圳市从事体系认证活动以及与体系认证有关的宣传和推广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下,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体系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在取得相应批准证书后30日内,将下列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