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扶贫统计监测和资金审计工作。扶贫开发统计监测工作是研究制定扶贫政策、指导扶贫项目实施的依据,要进一步做好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发布工作。要全面、系统、动态地反映贫困人口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的变化,以及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情况。要加强扶贫资金的监管和审计,定期对扶贫资金进行全面严格的审计监督,形成制度,长期坚持,预防并及时制止挤占、挪用、贪污等现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
(一)认真贯彻落实扶贫工作责任制。继续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措施到户的扶贫工作责任制。没有省扶贫工作重点县和重点村的市,要按照属地原则,自定扶持标准,切实解决相对贫困问题。贫困地区各级政府要把扶贫开发作为中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社会各界扶贫开发的作用,继续实行扶贫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和省领导联系贫困县、市领导联系贫困乡、县领导联系贫困村制度。省直各帮扶单位要认真落实帮扶责任,进一步提高扶贫工作效率和水平,确保贫困乡村不脱贫,帮扶单位不脱钩。
(二)完善扶贫开发绩效考核奖惩制度。要建立科学的扶贫开发工作及成效考核评价机制,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奖优惩劣。贫困地区各级政府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帮助贫困群众增加收入、脱贫致富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扎扎实实地带领群众脱贫致富。扶贫部门要积极推动行业扶贫工作,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参与扶贫开发工作。要加强扶贫开发项目的督查督导工作,继续把定点扶贫工作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实行评优一票否决。
(三)加强贫困地区基层组织建设。要通过选拔、交流和下派等多种途径,配齐配强贫困乡村领导班子,不断增强班子的整体功能。扶贫部门要主动与组织部门合作,制订贫困村干部和致富带头人培训计划。要通过各方面努力,力争使每个贫困村都有一个开拓进取、艰苦创业、真抓实干的班子,为今后一个时期扶贫工作任务的完成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四)健全扶贫机构稳定干部队伍。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组织实施扶贫开发的工作部门。要充实和加强各级扶贫工作机构,稳定扶贫干部队伍,在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干部配备、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