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部审批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8〕3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加快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确保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237 号)精神,现就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先行用地报批工作
重点建设项目、特别是重大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大,对于拉动内需、推进经济转型、促进经济增长效果明显,但由于用地规模大、涉及范围广、征地矛盾多、补充耕地难,用地报批工作进展较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认真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批工作,加快重点建设项目投资速度,确保用地依法依规,符合当前扩大投资“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总体要求,也是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先行用地报批工作。
二、申请先行用地的范围
凡国家立项的重大建设项目、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地方批准(核准)建设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工程的用地,建设单位可申请先行用地。
三、申请先行用地的条件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已经通过。列入新增1000 亿元中央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报部预审时,在完成初步设计、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同时申请先行用地。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已经批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已经完成。
3、建设项目先行用地范围已完成勘测定界,并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
4、建设单位已落实先行用地的征地补偿资金,并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