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嘴鸥保护的通告
(昆政发〔2008〕90号)
自1985年以来,迁徙越冬到我市的红嘴鸥,已成为一大城市景观和春城文明祥和的主要标志。为进一步加强对红嘴鸥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工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树立爱护红嘴鸥、保护红嘴鸥的良好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保护鸟类的法律、法规,努力为红嘴鸥营造一个良好的栖息环境。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伤害、捕捉、猎杀和买卖红嘴鸥。确因科研需要少量捕捉的,必须经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按批准数量和方式进行。
发现或者捡拾到受伤、生病的红嘴鸥,要及时报告或送交当地林业行政管理部门。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红嘴鸥投喂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利于红嘴鸥健康的食物和物品。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鸥粮。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滇池、盘龙江、翠湖、大观公园、民族村等水域沿岸以及红嘴鸥聚集觅食、栖息的地段燃放烟花爆竹及开展其他影响红嘴鸥栖息规律的活动。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盗窃各种保护红嘴鸥的设施。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林业、公安、农业、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