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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时距并计计费方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8日)废止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时距并计计费方式的通知
(青价费[2008]294号 2008年12月25日)


各区、市物价局、交通局,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为缓解乘客“打车难”的现状,保障我市出租客运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在现行基本运价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决定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时距并计计费方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标准型、普通型客运出租汽车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由于道路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出租车行驶速度低于12公里/小时时开始计时收费,累计计时每满5分钟收取一车公里租价,即1.20元,不满5分钟不计费。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因上述同样原因致使出租车行驶速度低于12公里/小时时开始计时收费,累计计时每满5分钟收取一车公里租价,即1.70元,不满5分钟不计费。
  二、取消等候费。将原规定“应乘客要求停车等候的,等候时间不足两分钟不收费,超过两分钟的,每两分钟收费1.00元(超过部分不足两分钟按两分钟计)”的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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