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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1、市财政根据国家扶持资金,按照不低于1:1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定向用于服务外包企业的人才培训。

  2、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其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3、对于新获得CMM/CMMI三级及以上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认证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等认证的企业,比照上述标准给予同等奖励。对当年获得多项认证的企业,可提出不超过三项的补贴申请。

  4、对通过网络提供在线外包服务业务的服务外包企业,其当年实际发生的国际出口专线通讯费按60%给予补贴。

  5、对符合条件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凡由我市担保机构办理出口信贷担保的,给予实际支付贷款担保费50%的资助。对企业为提高承接服务外包的能力而进行技术改造提升的项目,可按2年100%的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在我市设立的从事服务外包企业年产值达到500万元,对其在软件园租赁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办公用房给予16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7、在厦门市软件园设立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软件开发与测试、集成电路设计、数字媒体制作等公共技术服务。对于服务外包企业使用公共服务平台产生的费用按照50%的标准给予补贴。

  8、对于有出口业绩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参加重点国际展会、建立海外交付中心与代表机构可根据规定享受财政资金扶持。

  9、服务外包企业被确定为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资助;确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再给予20万元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及知识产权保护等。

  申请企业同一项目只能向市政府部门申报一次。凡已向中央部委申请人才、培训、认证补助项目以及向我市有关部门申请技改、人才、科技专项资金的项目,均不得再次申请服务外包扶持资金。

  (十)对于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给予行政审批和工商登记的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对于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业务,工商部门可根据企业申请,直接在其经营范围中核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或“承接XXX服务外包业务”,以方便企业按照国际惯例承接外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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