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 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格单位年审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8〕208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格单位: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质量,根据《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年度审查的通知》(浙土资办〔2003〕98 号)要求,决定开展2008 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格单位年度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格单位要严格按照浙土资办〔2003〕98 号文件要求准备年审申报材料,并于2009 年1 月31 日前将年审申报材料和三份2008 年度编制并附专家评审意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上报省厅开发处。
二、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51 号)与《关于加强地下开采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6 号)规定,受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编制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单位,要同时上报该项工作进展情况的专题报告,与年审申报材料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