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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发局等部门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发局等部门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8〕2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经发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经济发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加深,我市经济由于外向度较高,受到的影响尤为明显,不少企业市场萎缩、成本提高、经营困难。为帮助我市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取消、减收部分涉企收费

  (一)取消的收费项目

  1.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2.电子口岸的预申报系统入网费。

  (二)减收的收费项目

  1.人事代理服务费减半收取,实行时间为2009年度;

  2.报关单预录费从40元∕票减为30元∕票收取;

  3.厂(场)内机动车辆检验费按省定标准减半收取;

  4.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费按省定标准减半收取;

  5.电子口岸的电子数据传输和处理费从25元∕单减为20元∕单收取;

  6.电子口岸的客户端基本使用维护费从500元∕台?月减为300元∕台?月收取,并实行自愿委托。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障金征收费率

  1.失业保险金减半征收,实行时间为2009年度;

  2.工伤保险金减半征收,实行时间为2009年度;

  3.生育保险金减半征收,实行时间为2009年度;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实行时间为2009年度。

  上述社会保障金减征后,涉及到的个人各种保障待遇不变。

  三、加大财政对促进就业和职工劳动保障的投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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