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凭证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新农合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所得利息计入新农合基金。新农合基金发生赤字时,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应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督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支、挪用和不合理支付,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作。
十四、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后,可享受缴费所属结算年度内住院、规定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一)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2.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3.统筹基金承担比例为: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承担40%;在二级医疗机构(含其他医疗机构,下同)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承担45%;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承担50%。
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承担45%;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承担5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承担55%。
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承担5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承担55%;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承担60%。
(二)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三)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先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具体为300元。其中,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定点在居住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可在按规定实行“双向”转诊的同时,对其门诊医疗不设起付标准。
2.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15%;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25%;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40%。
十五、为基本保持参保人员原有的医疗保障水平,有条件的街道(镇)或行政村(社区)可对本辖区内的参保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十六、新农合的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范围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