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黑龙江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坚持方便农民购买的原则。农民可以在全省范围内经市(地)、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公布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

  6.坚持财政补贴领退属地管理原则。农民在我省购买家电下乡补贴产品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办理补贴领取(或退还)的审核认定手续,由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或收回)财政补贴资金。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工作起止时间。在我省实施时间暂定为4年,即从2008年12月开始,到2012年11月30日止。

  (二)补贴对象。我省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民、农垦总局所属各农场的农业工人、森工总局所属各林业局的林业工人。

  (三)家电产品标准。在实施期间内购买的彩电、电冰箱(含冷柜)、手机、洗衣机等四大类中标家电产品,可以申领补贴。纳入补贴范围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在规定的实施时间内,每个农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三、工作分工

  为保证全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序开展,成立以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各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1.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补贴资金调度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黑龙江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黑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落实家电下乡省级财政20%配套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按比例、进度和程序逐级下拨;安排落实推广工作经费,保障推广工作顺利实施;对市、县级财政部门发放的补贴资金进行审核认定和检查指导;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配合监察机关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财政部要求及时汇总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办理补贴资金清算工作。

  2.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补贴资金拨付、监管工作:牵头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本地拨付、发放补贴资金的具体职责与操作程序;掌握本地补贴资金发放进度,加强上下工作衔接,及时反馈问题,搞好资金调度,指导乡镇财政所保证按需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检查,及时纠正偏差。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对重大案件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和省财政厅报告;安排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推广工作顺利实施;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负责办理补贴资金清算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