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保障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应当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做好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原则是,坚持打击与预防并举、以预防为主,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群众,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人员;
(二)排查、调解矛盾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
(三)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五)加强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法制、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
(六)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和就业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七)动员和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活动;
(八)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措施;
(九)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务。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