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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级政府采购2009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级政府采购2009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池政办〔2008〕72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市级政府采购2009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业经2008年11月26日第43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批量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认真编制2009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月编报政府采购清单,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三、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但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人直接采购的,需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并依法接受监督。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委托市级集中采购机构或经市财政部门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采购人采购工程建设类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但属于财政性或含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招标投标程序外,其预算编制、计划报送、信息发布、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五、大件商品单独采购价格低于政府集中采购价格的,可按规定程序单独采购。
  六、省、市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凡适合政府采购制度的,都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七、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八、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采购省产汽车、家电、香烟,本省或本市酒等产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材料和设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市、本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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