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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登记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3、申请人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当事人是否相符合;抵押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一致;
  4、抵押房屋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情形,抵押担保行为是否需要得到有权机关的同意;
  5、抵押变更是否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6、内部办理流程是否完整。
  第三十五条 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条件: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的,当事人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受理要件:
  1、登记申请书及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他项权书;
  4、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审核要点:
  1、登记申请书、登记询问记录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申请人是否在表(单)上签字盖章;
  2、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相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申请人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当事人是否相符合;抵押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一致;
  4、抵押房屋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情形,抵押担保行为是否需要得到有权机关的同意;
  5、内部办理流程是否完整。
  第三十六条 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适用条件: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权利人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受理要件:
  1、登记申请书及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他项权证书;
  4、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4项材料,可以是抵押权人出具的债务人已结清债务的证明,也可以是债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声明。
  (三)审核要点:
  1、登记申请书、登记询问记录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申请人是否在表(单)上签字盖章;
  2、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相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申请人与原抵押当事人是否相符合;
  4、内部办理流程是否完整。

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一)适用条件:以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二)受理要件:
  1、登记申请书及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包括:
  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在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设立登记的同时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以及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约定条款或书面材料;
  (三)审核要点:
  1、登记申请书、登记询问记录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申请人是否在表(单)上签字盖章;
  2、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相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申请人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当事人是否相符合;抵押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一致;
  4、主债权合同是否具有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的法律特征;所提交的抵押合同是否具备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要素;
  5、抵押房屋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情形;抵押担保行为是否需要得到有权机关的同意;
  6、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是否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以及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约定条款或书面材料;
  7、内部办理流程是否完整。
  (四)登记簿记载事项: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核准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担保最高额债权的数额、债权确定的期间、登记时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
  第三十八条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适用条件: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受理要件:
  1、登记申请书及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可以为抵押当事人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书面声明);
  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的,应提交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无需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6、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在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变更登记的同时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以及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约定条款或书面材料;
  7、因协议变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8、其他必要材料。
  (三)审核要点:
  1、登记申请书、登记询问记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申请人是否在表(单)上签字盖章;
  2、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相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申请人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当事人是否相符合;抵押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一致;
  4、是否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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