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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登记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5、抵押房屋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情形,抵押担保行为是否需要得到有权机关的同意;
  6、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是否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以及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约定条款或书面材料;
  7、抵押变更是否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8、内部办理流程是否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条件: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当事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受理要件:
  1、登记申请书及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可以为抵押当事人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书面声明);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审核要点:
  1、登记申请书、登记询问记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申请人是否在表(单)上签字盖章;
  2、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相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申请人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当事人是否相符合;抵押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一致;
  4、抵押房屋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情形,抵押担保行为是否需要得到有权机关的同意;
  5、该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是否因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若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应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办理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6、内部办理流程是否完整。
  第四十条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一)适用条件:发生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当事人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二)受理要件:
  1、登记申请书及房屋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审核要点:
  1、登记申请书、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申请人是否在表(单)上签字盖章;
  2、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相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内部办理流程是否完整。
  (四)登记簿记载事项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一)适用条件: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在建工程竣工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在建工程抵押权应当申请转为一般抵押权或者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二)受理要件:
  1、登记申请书及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8、其他必要材料。
  (三)审核要点:
  1、登记申请书、登记询问记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申请人是否在表(单)上签字盖章;
  2、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相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申请人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当事人是否相符合;抵押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单位是否一致;
  4、土地使用权是否单独设立抵押;
  5、在建工程的批建手续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情形,抵押担保行为是否需要得到有权机关的同意;
  6、是否已按要求到实地进行查看,在建工程进度是否与抵押范围一致;
  7、内部办理流程是否完整。
  第四十二条 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适用条件: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后,因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受理要件:
  1、登记申请书及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证明书;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在建工程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或者在建工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的,应提交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无需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5、因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或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审核要点:
  1、登记申请书、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申请人是否在表(单)上签字盖章;
  2、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相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申请人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当事人是否相符合;抵押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及在建工程所有权人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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