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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登记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三、异议登记

  第五十四条 异议登记
  (一)适用条件: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
  (二)受理要件:
  1、登记申请书及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4、能证明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审核要点:
  1、登记申请书、登记询问记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申请人是否在表(单)上签字盖章;
  2、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相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被申请异议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4、申请人是否为证明材料载明的利害关系人;
  5、是否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
  6、申请人是否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项申请过异议登记;
  7、内部办理流程是否完整。
  (四)异议登记的效力:
  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法院已经受理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五十五条 异议注销登记
  (一)适用条件: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登记机构可以依职权直接注销异议登记。
  (二)受理要件:
  1、登记申请书及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异议登记注销的证明材料:异议登记申请人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或者判决申请人败诉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4、由异议登记申请人提出注销的,还应提交异议登记证明;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审核要点:
  1、登记申请书、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申请人是否在表(单)上签字盖章;
  2、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相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申请人起诉的案由是否与异议登记事项相符;
  4、内部办理流程是否完整;

四、查(解)封登记

  第五十六条 查(解)封登记
  (一)适用条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对房屋实施查封或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及解除相应查封限制,要求登记机构予以协助的。
  (二)受理要件:
  1、协助执行通知书;
  2、属查封的,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3、其他必要材料。
  (三)审核要点:
  1、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2、法律文书中的被执行人和被查封的房屋是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3、该房屋有无权利限制(如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及异议登记等)。

五、撤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撤销登记
  (一)适用条件:依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二)审核要点:
  1、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2、法律文书是否明确认定当事人系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
  3、房屋权利已经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不可撤销原房屋登记。

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五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适用条件: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村民住房或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
  (二)受理要件:
  1、登记申请书及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4、宅基地批准证照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5、房屋批准建造证照等符合规划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7、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地点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三)审核要点
  1、登记申请书、登记事项询问记录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申请人是否在表(单)上签字盖章;
  2、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相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申请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是否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与申请人身份证明相一致。
  4、申请人与申报材料中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个人)等是否相符;
  5、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相关材料中地址、用地范围、用途、面积、使用年限等是否一致;
  6、实测房屋建筑层数、面积和实际用途与批准的房屋建筑层数、面积和用途是否相符;
  7、所申请房产是否已办理权属登记、有无权利限制(如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及异议登记等);是否已按要求到实地查看;
  8、内部办理流程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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