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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细则》的通知

  8.加强信访维稳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督查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督查和信访投诉工作程序,切实做好督查和信访处理工作。落实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领导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暂行规定。以预防为主、分级处置、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积极调处,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因工作推诿扯皮、履行职责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处置不及时,造成事态失控,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六)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1.查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以查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干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案件。严肃查处以各种手段侵吞国有资产和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法转包分包的案件。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参与黄赌毒的案件。严肃查处漠视群众疾苦、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依法严惩腐败分子,决不姑息。

  2.查处违反社保基金纪律案件。严肃查处违反基金监管法规政策及民主决策原则,滥用职权、违规操作,造成基金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基金或内外勾结,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套取基金的案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基金监管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查处就业补助资金案件。严肃查处在审批定点培训机构、批准培训机构开班、检查培训工作、核拨补贴资金等环节中,收取贿赂和礼金的案件。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就业补助资金的案件。严肃查处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案件。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就业补助资金损失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继续深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坚决制止、依法查处商业贿赂行为,严禁在药品目录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民办培训机构、民办职介机构审批审核和金保工程、基建工程项目招标以及办公用品购置中搞不正当交易。要总结规律,创新手段,健全制度,完善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5.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认真做好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增强办案意识和办案观念,坚持严肃执纪、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纠正瞒案不报、有案不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坚持依法办案与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正确把握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规范办案程序,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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