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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对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开展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一)在各街道、乡镇办理参保手续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和其他未入学的未成年人,在已确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凭居民医保证历本,自行选择体检医院进行预约和体检。
  (二)由各级各类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在校学生的健康体检,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三)已办理异地安置定点就医手续的老年居民、异地读书学生可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凭有效发票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按标准报销。
  (四)部分已纳入医保定点的高等院校、技校的内部医疗机构,有承担体检条件且愿意作为本学校内部体检定点的,可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列为学校内部体检定点医疗机构。
  (五)为方便6足岁以下婴幼儿体检工作的开展,在原企业退休职工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新增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和鄞州区等六区的妇儿保健院为婴幼儿健康体检的定点医疗机构。
  五、组织实施和职责分工
  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居民健康体检的协调和布置工作,制定周密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计算机程度开发、费用结算,并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实施过程中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情况进行督查;区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医保经办机构、街道、社区劳动和社会救助站(室)要做好本地段老年参保人员、非从业人员和其它未成年人的发动和宣传,要将组织企业退休职工健康体检的成功经验应用到居民健康体检工作中来;同时,要主动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各学校有序开展健康体检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对承担体检的医疗机构实行准入把关,并加强对其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健康体检管理,做好体检承担医疗机构的业务和技术指导及基础设施等硬件支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各所属学校平稳有序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健康体检,积极动员、主动协调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上门服务。
  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做好参保居民健康体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健康体检的长效机制,为体检对象提供舒适、温馨、方便的体检环境和优质服务;要加强与街道、社区管理部门联系,通过多渠通的宣传,让参保人员了解健康体检的重要性,帮助他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同时,要加强与地段学校联系,克服困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机构的优势,尽可能进行上门体检服务。完成体检后,要及时准确输入体检学生基本信息,做好健康体检后续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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