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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宁波市企业联合会关于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宁波市企业联合会关于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
(甬劳社劳薪〔2008〕244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市产业工会,市总工会直属各工委:
  为进一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区域内的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与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劳动报酬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议的行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重要内容,是维护中小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和手段。我市非公企业快速发展,中小企业面广量大,区域经济和行业经济特色明显。实践经验证明,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和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区域和行业经济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工商联和企联,要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抓紧抓实抓好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二、提高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建制率
  以非公中小企业为重点,以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为突破口,通过条块结合、“上代下”的方式,提高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建制率,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对企业规模小、不能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以覆盖中小企业为重点的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对同行业企业较多的地方,着重抓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已经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地方要总结经验,不断扩大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推行面,细化协商内容,逐步推进建立协商机制。尚未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地方要加强调查,选择本地区行业集中度较高、产业特色明显的企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2008年底,各县(市)区、有条件的行业都要有一个以上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先进典型。通过三年努力,初步建立起科学合理制定区域行业劳动工资标准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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