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促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建设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按规范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内的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内的工商联、企联或其他企业组织、行业协会选派,也可以由上级工商联、企联组织区域内的企业主经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代表民主推选产生。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一般每方为3-10人。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能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要积极促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主体建设,在小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加快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组织建设。同时在区域和行业范围内,培育具备代表性的企业或企业家组织,增强协商双方主体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为工资集体协商在区域和行业层面有效开展提供组织保证。对于短时间内无法组建协商主体组织的地区和行业,要创新思路,探索上级工会派员、聘请社会专业人员参与协商“上代下”等有效途径,努力构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平台。
四、联系实际确定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要从本地区、本行业劳动关系的特点和企业实际出发,把调整劳动报酬为核心的经济利益作为重点,发挥行业工种相通、岗位相近、地域相邻的优势,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采取不同方法,确保不同的重点。对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行业、企业,把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作为协商重点,根据区域或行业内不同企业的经营状况,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工资增幅空间,保障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对拖欠职工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发放不到位的行业、企业,把按时发放、解决拖欠工资作为协商重点;对实行计件工资制企业多的行业,把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等进行协商重点。
从完善行业工时劳动定额标准入手,围绕行业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实施行业工时定额指导标准。要积极探索建立由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企业行政负责人、劳动工资专业人员等组成的行业工资、劳动定额标准专门组织机构,为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信息保障,推动建立本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管理体系和劳动定额形成机制。
五、规范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