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要严格履行程序,协商过程要充分表达职工群众和企业方的意愿和要求,协商内容要得到双方的一致认可。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一方协商代表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回应。
(二)双方协商代表在分别广泛征求职工和企业方的意见基础上,拟定工资集体协商议题。
(三)召开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四)《工资集体协议》草案要经过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区域内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区域内企业主签字(盖章)。
(五)企业方协商代表将《工资集体协议》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六)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
(七)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生效后,由企业方代表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按照规定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对辖区内签约的所有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其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六、强化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单位,要加强对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把“充分履行工资协议,职工群众满意,劳动关系稳定”作为衡量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效果的主要标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督促双方严格遵守协议条款,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确保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实效。
七、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实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研究完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关政策,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工会组织要在小型企业或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等,加强区域性工会和行业性工会组织建设,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培训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提高他们的协商能力和水平。各级工商联和企联要积极推进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培训企业方协商主体。各地要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指导和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帮助企业主和职工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营造依法办企业、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的良好氛围。及时了解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典型经验指导面上工作的推开,解决协商、签订和履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中的问题,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不断深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