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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参保单位在办理网上申报业务前,应仔细阅读《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操作手册》,严格按如下办法操作:
  (一)网上申报的系统操作密码由经办机构分配给参保单位,是经办机构提供网上服务过程中识别服务对象的唯一依据。参保单位在办理业务前,首先应对初始密码进行修改,并注意保密。
  (二)参保单位可在每月2日至18日之间,通过网上申报方法办理业务。超过时限的,应于每月23日前,按原申报办法,到各经办机构的申报服务窗口办理。
  (三)参保单位在完成网上申报后,可从次月的首个工作日起,下载和查询上月缴费总额,参保单位可作存档保管。
  (四)网上申报采取“准实时”联网方式,参保单位一旦发现申报不成功,应及时到服务窗口咨询并办理补报。
  (五)办理网上申报后,参保人员的申报时间、出生日期、性别等个人基本信息将自动生成。
  (六)参保单位在网上申报期间,也可选择到参保地的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业务,但需确保网上办理和窗口办理业务内容的一致性。
  五、申报材料管理
  参保单位在网上申报操作过程中,被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确认为有效操作行为的,全部即时生成电子档案。经办部门应将电子档案按月汇总,并妥当保存。该电子档案具有与文字档案同等的效力;各申报单位也可在次月的首个工作日起,将本单位上月申报情况汇总、打印和留存。
  六、服务费用
  参保单位办理网上申报业务,无需向各经办部门支付任何费用,经办部门也不承担申报单位使用网上服务的任何费用。同时,参保单位不得向参保人员以网上申报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七、服务关系终止
  参保单位需终止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的,应及时向网上申报批准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报告,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网上申报服务关系终止。
  八、其它
  (一)参保单位需办理社会保险其它业务的,仍应按原申报办法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二)参保人员中止社会保险参保关系的,通过网上申报下载的《宁波市社会保险中止通知书》与原纸质《宁波市社会保险中止通知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参保单位使用帐号密码进行的有效网上申报,均视为本单位亲自办理,因密码泄露、工作人员差错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参保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四)原“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办法说明”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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