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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费〔2008〕486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确定全省劳动能力鉴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闽劳社函[2008]29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劳动能力鉴定(原劳动伤残鉴定)收费项目重新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对象

  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对象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法人)或伤病残职工(自然人)。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缴纳。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用向所在参保统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统一核定为的每例320元。

  劳动能力鉴定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聘请医疗专家的劳务费、交通费、鉴定场租费、通信费、鉴定会议及会务费、印刷各种鉴定报表、卡片、伤残证书以及有关资料等组织鉴定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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