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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部门统计管理办法

  (六)加强本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备数据处理设备和网络传输设备。

第二章 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履行本部门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
  (二)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内部统计调查项目;
  (三)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和行政记录资料;
  (五)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咨询,开展部门统计研究;
  (六)开展部门统计监督工作,协助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七)其他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第八条 从事部门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等程序,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
  部门统计人员应当学习统计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部门统计人员的权利: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相关情况,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凭证、评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改正不准确的统计资料;
  (二)整理、审核、分析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相关情况,向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三)参加统计会议和统计业务培训;
  (四)评定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
  (五)检举统计违法行为。
  部门统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伪造、篡改、虚报、瞒报统计数据;
  (二)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三)不得拒报、迟报统计报表;
  (四)不得泄漏统计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 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部门统计调查

  第十一条 部门统计调查的范围和内容应当与部门的职能或者业务相一致,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同级政府和其他部门的统计调查重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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