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部门统计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部门统计报表的管理,依法取消未经审查或者备案、重复的统计报表,建立科学、规范的部门统计报表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对经其批准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也可以对经其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跟踪检查,部门应当配合政府统计机构的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有关问题。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给予指导。
  第二十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向部门提供有关业务性咨询、调查方案设计指导、开放“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资料利用等方面的服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部门统计信息实行无偿共享。

第四章 部门统计数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将统计资料公布和提供、统计资料审核、统计报表签字盖章、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审、统计资料和统计档案交接、统计资料保密等方面的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部门的统计数据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数据重复的,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数据为准,并由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向部门提供该项统计数据。
  部门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部门统计数据,或者在涉外活动中使用部门统计数据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部门统计数据的公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部门在公布本部门统计资料前,必须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有关资料核对一致;政府统计机构在公布有关资料时,也应当及时告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
  (二)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有交叉的统计数据,必须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评审一致后,方可对外公布、提供。
  (三)部门统计涉及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宏观统计数据的,应当与政府统计机构联合发布。
  部门不得违反前款规定公布统计数据。
  部门定期公布的统计数据,应当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部门应当向政府统计机构及时报送本部门的基本统计数据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并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向部门提供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信息资料。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