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任务:
(一)打击取缔非法尾矿库。各级政府要在认真排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证照不全的非法尾矿库,于12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取缔行动,切断电源,拆除设备,恢复地貌,消除隐患,并明确维护责任人,落实维护责任,严防事故发生。
(二)全市尾矿库全部停产整顿,重新进行设计审查和施工验收。从现在开始,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已申报但未取证的设有尾矿库的选矿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尾矿库停止运行,疏干库内积水,进行全面整顿。对领证尾矿库采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措施,县级安监部门负责收缴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于12月15日前交市安监局;停产整顿期间,供电部门负责停止供应生产用电,确保停产到位。
尾矿库停产整顿期间,由安监部门负责组织专家逐库重新审查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对通过设计审查的尾矿库,安监部门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检查安全设施是否按设计进行了施工并齐全有效,安全管理与安全操作是否到位。通过验收的,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批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供电部门恢复供电,准许正常生产。原设计如果存在漏洞或缺陷,不符合《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及相关法规与政策要求的,督促企业聘请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补充或重新进行设计,由参加设计人员对尾矿库现状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隐患根据相关规程、标准在设计文本中提出整改措施及施工方案,经安监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尾矿库企业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施工完成后经安监部门组织专家及相关监管人员集体验收合格后,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供电部门恢复供电,准许该选矿企业恢复正常生产,其尾矿库允许正常运行。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严格把关,验收合格一个,批准一个,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尾矿库的设计修改补充或重新设计及治理施工工作,必须符合《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的标准要求。
(三)加强对尾矿库闭库和废弃尾矿库的监管。尾矿库坝高或库容已达到设计要求或永久性停止使用的,要履行闭库程序,必须进行闭库设计,并经安监部门批准。闭库安全评价报告要报安监部门备案,企业要按照闭库设计组织闭库施工,并制定尾矿库闭库管理制度,做好坝体及排洪设施的维护。
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排查治理关闭或废弃尾矿库存在的安全隐患,负责坝体及排洪设施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