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库容较小、危害性不大的废弃尾矿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可行性论证后,有条件能复耕的要支持复耕。经正规程序完成闭库工作的,要移交国土资源部门纳入地质灾害治理范围。
(四)加强尾矿库再利用的安全监管。在用尾矿库或闭库(含废弃库)后进行回采作业,以及启用闭库后的尾矿库或将其改作他用,都必须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5章尾矿库建设的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工程设计和安全评价。在利用的过程中,要遵守《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章规定,确保尾矿库安全。在尾矿库进行回采作业时,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进行,尾矿库的再利用工作结束后,要按尾矿库闭库的规定进行闭库。
凡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品选矿的企业,必须建有配套的尾矿库,待尾矿库闭库时,选矿企业必须实施闭库程序,消除尾矿库存在的隐患。为确保闭库工作顺利实施,杜绝无人管理或遗留安全隐患,建立选矿企业尾矿库闭库隐患治理保证金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凡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选矿企业和未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选矿企业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闭库隐患治理保证金。五等尾矿库中平地型每库5万元,傍山型每库7万元,山谷型每库10万元;四等尾矿库中平地型每库10万元,傍山、山谷型每库15万元。
按属地监管原则,闭库隐患治理保证金由县级财政统一收取,待企业完成闭库工作,企业申请经当地安监部门验收合格的,返还闭库隐患治理保证金。对未按规定进行治理,经监督检查仍无法落实闭库治理工作的,由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动用该企业缴纳的隐患治理保证金,实施隐患治理,履行闭库手续。
三、加强监管,建立尾矿库安全生产长效工作机制
(一)突出抓好生产运行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已投入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监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尾矿库库址、等别、坝型、坝外坡坡比、筑坝方式、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重大设计方案进行变更。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尾矿库建设审批的安监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尾矿库企业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坝体稳定性勘测和分析,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1/2-2/3最终设计坝高及尾矿库闭库前都要进行坝体稳定性勘测和分析;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对经安全评价被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管理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被确定为险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对被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