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限制进口类废物风险评价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费〔2008〕493号)
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继续按现有标准收取限制类进口废物风险评价费的函》(闽环保财[2008]34号)收悉。鉴于限制类进口废物风险评价费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即将到期,为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使我省限制类进口废物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现对限制类进口废物风险评价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企业首次申请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量按照每吨5元收取风险评价费,进口固体废物量不足500吨的均按500吨计收。
二、企业再次申请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按进口数量分四档收费:
(一)年度申请进口数量大于500小于2000(含2000)吨的,按每份报告3000元收;
(二)年度申请进口数量大于2000小于5000(含5000)吨的,按每份报告5000元收;
(三)年度申请进口数量大于5000小于10000(含10000)吨的,按每份报告8000元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