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8〕2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经贸委修订的《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3〕100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
(省经贸委 二○○八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牲畜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布局,加强牲畜定点屠宰工作,推进牲畜屠宰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肉类食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牲畜定点屠宰场,是指根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猪、牛、羊定点屠宰场和猪、牛、羊肉类生产加工企业的有关屠宰部分(以下简称屠宰场)。
本办法所称小型牲畜屠宰点是指根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在边远乡村设立的、较为简易的猪、牛、羊屠宰场所(以下简称屠宰点)。
牲畜定点屠宰场和小型牲畜屠宰点合称牲畜定点屠宰场点(以下简称屠宰场点)。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三条 屠宰场点的设置,必须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县城乡总体规划,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实现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