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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9年车船税的通告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9年车船税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7]314号)的规定,现将我市2009年度征收车船税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凡在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通告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缴纳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不得拒绝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也可以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三、安徽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包括电车)

大型客车

每辆

540元

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

中型客车

450元

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小型客车

360元

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

微型客车

240元

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升

载货汽车

自重每吨

8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客货两用车按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自重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自重每吨

80元

摩托车

每辆

60元

船舶

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

每吨

3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

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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