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9年车船税的通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7]314号)的规定,现将我市2009年度征收车船税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凡在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通告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缴纳方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不得拒绝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也可以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三、安徽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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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客汽车(包括电车)
| 大型客车
| 每辆
| 540元
| 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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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客车
| 450元
| 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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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客车
| 360元
| 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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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客车
| 240元
| 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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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
| 自重每吨
| 80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客货两用车按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自重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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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自重每吨
| 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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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每辆
| 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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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 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
| 每吨
| 3元
|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
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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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 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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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 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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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 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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