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报期限
1、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2、自行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及办理免税手续的纳税人,应于2009年3月31日前(节假日除外)办理征免税手续。
五、办税地点
(一)征税车船:
1、全市交强险保险机构的交强险销售点。
2、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蒙城北路111号)。电话:5690098、5690099
(二)免税车辆: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综合业务科综合服务窗口(地址:蒙城北路111号)。电话:5690111
六、办税需携带的资料
(一)机动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前次缴纳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原件和复印件(免税车辆提供当年免税批文)。
载货汽车“机动车行驶证”内未记载“整备质量”的,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整备质量”的相关资料,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微型客车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生产厂家的相关资料,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拖拉机:须携带《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复印件。
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须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新登记车辆(尚未在地税机关车船税征管系统登记的车辆,含新购车辆和过户车辆)纳税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单位车辆另需携带所属企业《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车辆另需携带车主《身份证》原件,以及上年度缴纳车船税完税证原件。
(二)船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身份证》等原件报征收人员审核后,当场退回纳税人。
七、办理程序
(一)征税车辆:
1、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保险公司审核并录入相关资料后,当场在“交强险”保险单上记录已交的税额,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
2、在税务机关缴税的:(1)已在我局办理车辆登记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需报车牌号或车主名称,提供第六条列举的相关资料后,即可办理缴纳税款开票手续。(2)未在我局办理车辆登记的新车(含过户车辆)缴税,到征收点领取填写《车船税申请登记表》,提供本通告第六条列举的相关资料后,报征收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当场录入登记表,并开票征税。
(二)免税车辆:
城市、农村公共交通及外交车辆等需办理免税手续的车船,除提供第六条列举的相关资料外,还应持单位介绍信和证明其为免税车辆的相关资料,到办税地点机关领取填写《车船税申请登记表》、《车船税免税申请表》办理减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