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商〔2008〕362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物价局,浙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
为合理疏导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对我省的影响,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天然气销售价格,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杭湖沿线和杭甬沿线城市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1.92元。
二、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调整后,各地居民生活用气到户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杭湖沿线城市燃气企业因此增加的购气成本通过适当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气销售基准价格补偿,具体详见附件。鉴于此次杭甬沿线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的调价额较小,各相关城市的非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增加的购气成本由城市燃气企业内部消化。
三、上述价格调整自2008年12月1日(售气时间)起执行。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当地城市燃气企业,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理解和支持,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
附件:杭湖沿线城市非居民生活用气销售基准价格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杭湖沿线城市非居民生活用气销售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城 市
| 销售基准价格
|
杭州市(含萧山、余杭区)
| 3.45
|
湖州市
|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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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
|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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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
|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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