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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区锅炉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区两级政府召开蚌埠市区锅炉整治工作会议,进行层层宣传和动员;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发布蚌埠市城区锅炉整治工作通告,设立宣传栏及时跟踪报道锅炉整治情况;印发锅炉整治工作通告,在市区各居委会、主要道路、工业园区进行张贴;印发给三产服务行业锅炉业主的一封信。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各界对锅炉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浓厚的锅炉整治工作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12月11日至12月20日)
  以区为单位,在市整治办的安排和指导下开展调查摸底,分门别类进行梳理上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市整治办下达整改意见。
  (三)自行整治阶段(12月21日至2009年1月20日)
  锅炉使用单位或业主根据本单位锅炉污染状况,制订整治方案,筹措整治资金,更换清洁燃料或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四)监测验收阶段(2009年1月21日至1月31日)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责任到人,以区(管委会)为单位划片包干。对已改用清洁燃料或已建立污染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达标排污的锅炉,由各区(管委会)锅炉整治办公室报市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监测验收,未经验收监测的锅炉不得继续使用并被列为强制整改对象。
  (五)强制整治阶段(2009年2月1日至年2月15日)
  由各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区行政执法局、区环境监察大队、区公安分局及所在街道(社区)等单位抽调人员,对没有整治到位的锅炉实施强制整治措施。
  (六)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2月16日至2月28日)
  市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辖区政府(管委会)锅炉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听取汇报,现场抽查。对整治任务完成不到70%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蚌埠市城区锅炉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方案、研究政策、协调组织、动员部署、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
  (二)明确工作责任
  市环保局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制订蚌埠市城区锅炉集中整治工作方案,依法查处未经环保审批、无治理设施、超标排放的燃煤锅炉,开展对锅炉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已整治锅炉的监测验收。
  市行政执法局组织区执法大队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开展锅炉强制整治工作,依照市政府2002年第7号令,对违法排污的锅炉企业进行处罚。
  市工商局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对无照经营的锅炉予以取缔,对限期未完成锅炉治理任务的企业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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